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
原告屏東縣萬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坤源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被告甲○○
傅金玉 即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