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庭壽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