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郎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102年度易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7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俊郎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記載「判決與事實不符」,惟原審係因被告認罪,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上訴未敘述原審判決內容有何與事實不符或適用法律有何違誤之處,原審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依上述規定命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