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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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佳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濯國際化粧品有限公司間返還商品費用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8月22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