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張家豪 (原名 張志豪
       張欽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
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本金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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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記載│更正後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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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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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臺幣二萬七千│新臺幣二萬零六│
││五百零五元│百九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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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臺幣二萬七千│新臺幣二萬四千│
││元│八百零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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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臺幣二萬七千│新臺幣二萬四千│
││元│八百零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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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臺幣五千七百│新臺幣五千三百│
││七十元│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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