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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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原告 蔡寬星 被告 蔡月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章 被告 蔡月昭
蔡美玉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月里 被告 汪淑眞
汪世章 汪世能 汪淑華 張 蔡豊品 蔡寬池 蔡啓仲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蔡泉 被告 蔡張足 (即 蔡正吉 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智 (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宗 (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月華 (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榮成 (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就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尚有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