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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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原告 蔡寬星 被告 蔡月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章 被告 蔡月昭
蔡美玉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月里 被告 汪淑眞
汪世章 汪世能 汪淑華蔡豊品 蔡寬池 蔡啓仲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蔡泉 被告 蔡張足 (即 蔡正吉 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智 (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宗 (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月華 (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榮成 (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就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尚有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詠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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