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