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44號判決;編號2、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6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賴朱梅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6年│編號2、3曾定│││(已減刑)│禠奪公權6年│禠奪公權2年│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6年確定。│├──────┼───────┼───────┼───────┼───────┤│犯罪│96.03.30│93.09.30│93.10.04│││日期│││││├──────┼───────┼───────┼───────┼───────┤│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高雄地檢94年度│高雄地檢9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974號│偵字第5118號│偵字第5118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344號│2021號│2021號│││├──┼───────┼───────┼───────┼───────┤││判決│96.07.23│97.07.29│97.07.29││││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344號│2021號│2021號│││├──┼───────┼───────┼───────┼───────┤││判決│96.08.20│97.08.18│97.08.18││││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825號│執字第19172號│執字第19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