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 邱紹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