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