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 黃少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蘇韻琇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萬9886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1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
㈠、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下稱系爭16之7號1樓房屋)面積為157.39平方公尺(建物面積141.1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6.2平方公尺=157.39平方公尺)。
㈡、依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16之7號1樓房屋於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面積之房地平均交易單價每坪約60萬元,復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房屋估算交易價額應為
856萬9886元(157.39平方公尺×0.3025×60萬元×0.3=
856萬98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第一審判決主文另應給付被上訴人16萬元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萬元㈣上開加總後訴訟標的共872萬9886元(計算式:856萬9886+16萬=872萬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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