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許智勝 律師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告 詹怡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大小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各1天,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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