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告 許玟萱 被告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4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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