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599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5,599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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