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通緝中)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6年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