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戊○○被告甲○○
乙○○丁○○華明皇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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