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65號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鳳嬌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65號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