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丁○○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本件收養合於新加坡國法律之證明書(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中華民國99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