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合併執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子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有期徒刑11月│││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民國98年7月21日│民國98年8月20日││││10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第16558號│字第425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實││2406號│2806號││審├──┼────────┼────────┤││判決│98年11月4日│98年12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判││2406號│2806號││決├──┼────────┼────────┤││判決│99年1月20日│99年3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