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10月8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7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87年度偵字第6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10月18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16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甲○○林復於90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93年9月29日以93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⑴、1年10月⑵,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6月16日以92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⑶、5月⑷,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10月23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269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3年1月8日以93年度臺上字第1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93年11月23日以93年度易字第5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⑸、4月⑹,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5年1月25日以94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⑺、1年2月⑻,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案件就⑴⑶⑷⑸⑹⑻之部分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5月、2月又15日、
3月、2月、7月,並就減刑後之⑴⑶⑷⑻案件與不予減刑之⑵⑺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另就減刑後之⑸⑹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並於98年1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9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三)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1月15日晚間6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4段178巷43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98年11月17日凌晨1時53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