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25號聲請人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聲請人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聲請人 李士宗 聲請人 鄭惠敏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蔡琇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靜如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張靜如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權屆期未獲清償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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