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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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9號抗告人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住嘉義市○區○○路○○○號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本院所為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聲明不服視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102年8月1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抗告人仍未遵行,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參,自難謂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四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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