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二)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㈡字第47號上訴人 林英琪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被上訴人 吳銘坤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關於訴外人 吳孟燕 向榕元公司及 林小玲 購買系爭不動產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