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光訓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7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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