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東生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訴字第401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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