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卓錦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陳志宇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陳盈君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代理人 蘇啟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裁定自民國97年7月31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本院依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申報之債權額所編造之債權表,已因相對人等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確定,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依序為新台幣(下同)500,536元、169,156元、89,064元、43,794元、59,766元、188,107元、97,067元、317,260元、325,491元,合計1,790,241元,此有債權表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聲請人即提出以「每月1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8,700元,合計共清償626,400元」之更生方案,經債權人中信銀行、國泰銀行、荷蘭銀行、渣打銀行、台新銀行、富邦銀行等具狀表示不同意否決該更生方案後,聲請人另以「每月1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8,700元,合計共清償835,200元」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97年12月17日南院龍民執消債更簡字第34號函,內容為「請於文到10內,就債務人所提更正後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該更生方案及諭示法律效果之通知函均於97年12月24日送達相對人在案,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相對人等於收受後,除國泰銀行、渣打銀行、富邦銀行銀行明確表示不同意外,遠東銀行以97年12月30日民事陳報狀表示同意,另中信銀行、荷蘭銀行、新光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則未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應視為同意。準此,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六人,已過全體債權人(九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二分之一{(000000+89064+59766+188107+97067+317260=0000000)/0000000=69.9%},依首揭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本院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依其收入狀況及還款數額衡量兩造利益,認其條件核屬公允可行,亦無本條例第63條第
1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又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信助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7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清償比例:46.65%││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790,241元││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35,200元│├───────────────────────────────────┤│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中信商業銀行│500,536│27.96%│2,43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69,156│9.45%│822│├──┼─────────┼──────┼─────┼─────────┤│3│荷商荷蘭銀行│89,064│4.97%│432│├──┼─────────┼──────┼─────┼─────────┤│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43,794│2.45%│213│├──┼─────────┼──────┼─────┼─────────┤│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9,766│3.34%│291│├──┼─────────┼──────┼─────┼─────────┤│6│聯邦商業銀行│188,107│10.51%│914│├──┼─────────┼──────┼─────┼─────────┤│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7,067│5.42%│472│├──┼─────────┼──────┼─────┼─────────┤│8│台新商業銀行│317,260│17.72%│1,542│├──┼─────────┼──────┼─────┼─────────┤│9│台北富邦銀行│325,491│18.18%│1,582│├──┴─────────┼──────┼─────┼─────────┤│合計│1,790,241│100%│8,70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機動車輛,及超過新台幣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2,000元。│├───────────────────────────────────┤│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逾越新台幣7,302元)。│├───────────────────────────────────┤│十一、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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