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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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121號聲請人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弘 相對人 方淳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借款償還日起計息,是否係不請求利息之意?)。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