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鄭菁 被告 吳維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2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