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陳俊豪
相 對 人 捷飛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給付
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依兩造簽訂之變更承租人
名義協議書及系爭房地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就本件法律關
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