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47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47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吳天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