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6206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彥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翠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