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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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92號

原告鑫勝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勝昌電鍍廠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汶勤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被告 劉陳瓊瑛

吳宛

吳富女

張麗貞

劉人豪

劉鈞嘉

劉人輔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十八法庭宣判,延後至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資料繁多、法律問題複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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