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66號
原告 陳盈憲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隼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