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708號

上訴人 王志雄

被上訴人 鄭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

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事件提起上訴,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至112年8月18日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

  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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