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雲軒 被告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志卿~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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