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014、1129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執字第1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參壹肆壹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合計0.3141公克,含包裝袋4只),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民國110年3月29日憲直刑鑑字第1100022447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9月1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14、1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合計0.3141公克,含包裝袋4只),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0年3月29日憲直刑鑑字第1100022447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確均屬違禁物無訛,且亦查無有於其他判決或裁定諭知宣告沒收銷燬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些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