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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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陳玲英
被   告  許永福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鑰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
  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
  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路○○○○○號(下稱系爭房屋)4樓及1樓之鑰匙(下稱
  系爭鑰匙)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0,000元。依原告上開主張,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訴訟,是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鑰匙之價值【原告
  請求被告返還鑰匙部分,起訴狀並未說明系爭鑰匙及檢附所
  屬建物即系爭房屋之價值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系爭鑰匙
  之訴訟標的價額,此項原告應具狀查報系爭鑰匙之現值(即
  以系爭房屋之現值,該現值可參最新一期之房屋稅單、或向
  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其上所登載之課稅現值
  】,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20,000元之價額核定之,並參附
  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倘原告未依上開說明查報系爭鑰匙現值,系爭鑰匙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避免鑑定費用而徒增時間、費用而不利兩造,是以
  ,系爭鑰匙因價額尚難估算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20,000
  元,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167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533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受本裁定後5日
  內,依上開說明查報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
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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