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奇謀 (即 駿陞 起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伊執 有被告陳奇謀(即駿陞起重工程行
),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所簽發之以九十七
年十二月五日期,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萬壹仟參佰
元之支票壹紙,詎屆期向付款人陽信銀行泰山分行為付款之
提示竟不獲兌現,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壹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請求清償票款又係小額訴訟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
│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
├─────────┼──────────┼─────┤
│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元│未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