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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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30號
原 告 許嘉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韻澄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