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9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吳昌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志輝簡彩明簡權英簡志成簡志宏 、簡
志耀、 簡桂蘭簡秀好簡彩霞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桂蘭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08年1月29日本院收狀
日)前之民國(下同)97年10月9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時,
被告簡桂蘭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
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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