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是按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免予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率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刑事判決、87年度台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闡釋在案。查被告乙○○業於民國97年6月2日緝獲到案嗣而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檢察官聲請准予沒入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有悖,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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