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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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來客得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青山 成行被上訴人即原告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7年1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