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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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 岡小字 第12號
原   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黃育文
       洪淑雅
被   告  林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
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零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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