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歌德 名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鄭正國 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