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歌德 名廈大樓管理委員會鄭正國 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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