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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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吉岫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朝惠伯特利 早午餐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1/2)。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8年度雄
救字第22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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