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姚雅絜姚菊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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