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7,2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