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日上午11時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附註:
一、原告:請於95年10月24日前就下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提
出所依憑之證據資料,另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上開證據資料
之正本到院
㈠本件被告所申請信用卡之各別卡號、各信用卡名稱及各信用
卡是否申報遺失、變更帳單地址、變更密碼、剪卡等異動情
形之電腦紀錄或客服人員電話紀錄,並請標明本件有爭議款
項所使用之信用卡及該信用卡所消費各別之金額。
㈡關於被告遺失之台灣加油信用卡開卡之時間為何?開卡之流
程?是否曾辦理遺失及補發新卡、變更地址及辦理的方式?
其辦妥時間為何?信用卡辦理遺失後,原有的信用卡是否還
可以使用?補發後的信用卡的卡號及信用卡授權碼與原信用
卡是否相同?
㈢對於被告表示未開卡前致第三人冒用,如何善盡善良管理人
注意義務之證明。
㈣電話語音密碼與電話預借現金密碼是否同一?申請之方式及
流程?電話預借現金的控管方式?若持卡人通知不要使用預
借現金功能,發卡銀行會如何處理?被告是否曾通知原告不
要預借現金的功能?
㈤被告親自使用系爭信用卡之證據?(如簽名之真正及系爭消
費係用真卡等)
㈥被告交付他人使用系爭信用卡之證據?
㈦原告就起訴狀所附證物七內之「中信平安福」專案加保同意
書內之信用卡繳款資料與該信用卡持卡人資料並不相符,未
何仍核准?核淮程序並無疏失之證據。
㈧原告就消費簽帳單的處理程序?原告應就持卡人留存之簽名
記錄已盡核對義務負舉證責任。
㈨特約商店已盡核對義務之證據。
二、被告:請 陳明
㈠發現系爭台灣加油信用卡遺失之時間為何?為何未通知原告
信用卡遺失?
㈡被告向原告申請之信用卡中,係哪幾張信用卡遭冒用?何時
發現遭冒用(自各信用卡申請迄今)?是否通知原告?遭冒
用後是否曾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