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其中叁萬壹仟壹
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五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年息百分之一‧三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
‧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楊文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