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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